黑了诈骗网站违法吗(被黑网站黑钱了警察追回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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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利用黑彩网站诈骗80个亿,获刑16年,你如何看待这样的刑罚?
湖南的一个男子利用黑彩网站诈骗80个亿获刑16年,这个刑罚是比较合理的。而且也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条文判断的,除了要做16年的牢以外,这名男子还需要缴纳3亿元的罚金,并且有关的违法所得也被收缴。所以这位男子就算出狱之后,如果罚金没有还完的话,也要继续的进行缴纳。另外的话这名男子所做的事情也让人感觉到很惊叹,年纪轻轻的不好好工作,靠着诈骗去骗取别人的金钱,走上了一个歪门邪道。
从被骗到诈骗
这名男子走向诈骗的道路起源于自己一次被骗的经历,原来这名男子小时候不想读书,家里面又穷,在外面打拼又挣不到什么钱。于是就想利用买彩票来获得更多的金钱,有一次在看手机的时候发现了一个挣钱的消息,于是就买了一些私彩。在这个时候男子投入的钱越来越多,最后把自己仅有的积蓄1万块钱也赔进去了。男子在这个时候就觉得里面的利润空间很大,于是就找了几个学计算机的人,开办了一个黑彩网站,并且迅速的赚到了几千块钱。男子就觉得非常的好,贪心也越来越大,最终诈骗了80个亿,而且现金摆满了自己家,名下有几百辆的豪车,也迅速积累了财富。
不要获取不义之财
不义之财是为人所摒弃的,赚钱的道路有很多种,但大部分快速赚钱的都是违法的/自己老老实实的生活依靠聪明才智去赚取金钱,这才是自己应得的,而且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在面对诱惑时抵制诱惑,不断的去扩大自己的财富,增加自己抵抗风险的能力。
总结
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还需要坚守底线,而且在找公司的时候也要找那种正规的公司。要不然的话自己可能就被违法分子所利用,导致自己也会出现一些困境。
黑网站犯法吗?
网站被黑客攻击,警方将黑客抓了个现行,但网站的损失究竟有多大,黑客该赔多少钱?由于相关法律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昨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判决黑客刘志江象征性地赔偿被“黑”的旅游新闻网1元钱。虽然判决结果与旅游新闻网起诉的1万元标的相差很大,但网站CEO林念平表示,法院判决已经认定了黑客的侵权行为,他们对“1元赔偿”的结果满意。
网站3次被“黑” 黑客藏身合作公司
旅游新闻网的CEO林念平讲,2004年10月16日,他正在和客户谈生意,外地的朋友打来电话告诉他,旅游新闻网被“黑”了。林念平立即打开电脑,发现旅游新闻网主页上全是英文,便让网站技术人员进行修复。
10月18日早上,旅游新闻网的网站再次被“黑”,主页上是“早上好,先生们”。网站的技术人员再次进行修复。当日下午,林念平派员工到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报案,警方立即对该网站进行监测。
10月21日上午,黑客第三次攻入网站。林念平立即打电话向成都警方报告,警方很快找到了黑客所在的位置。警方立即扑向黑客所在地———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刘志江正在电脑桌边忙碌不停,他正是黑客。
令林念平惊诧不已的是,旅游新闻网此前与该科技有限公司是合作伙伴。2004年6月26日,旅游新闻网与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科技公司为旅游新闻网建设网站。因该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约,9月27日旅游新闻网去函中止了合同。
被侵权网站起诉 索赔1万元
2004年11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黑客刘志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刘志江因“10月中旬到下旬,通过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网电脑,利用旅游新闻网的漏洞,未经许可对网站首页进行修改,对数据库文件进行删除”而被处警告,并罚款1000元。
该网站认为,由于网站三次被“黑”,点击率和访问率大幅下降。网站要求该科技公司对此进行赔偿。但该科技公司称是员工刘志江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不能赔偿。
2004年12月20日,该网站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该科技公司和刘志江,要求共同赔偿商业声誉及经济损失1万元。该科技公司称,没有任何侵犯网站商业声誉的行为,也没有给网站造成损失,请求驳回起诉。黑客刘志江称,攻击网站是事实,但是个人行为,与该科技公司无关,网站要求承担商业声誉和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也请求驳回起诉。
网站损失难量化 象征性判赔1元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志江是该科技公司员工,但没有证据证明刘志江是经公司授意或与公司共同侵权,所以该科技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志江的侵权行为已经由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实际上给网站造成了损害,直接导致了网站停用的结果,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赔偿。但网站的损失怎样去量化,网站也没有举出证据;而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黑客攻击网站造成损失的量化办法,暂时属于法律空白。所以,法院判决刘志江象征性地赔偿旅游新闻网1元钱。
昨日上午,刚刚领到判决书的网站CEO林念平接受了记者采访。林念平说,虽然法院最后判决黑客象征性赔偿1元钱,与网站起诉标的1万元差距很大,但网站还是感到满意。“重要的是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肯定,黑客的错误行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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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网管理员被解聘报复公司
“黑”公司网站损失10万被判两年
网络工程师兰波在被公司解聘后,将本公司网站“黑”掉。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兰波曾任北京国情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高级网络工程师。法院认定,2004年12月17日12时许,辞职后的兰波利用其曾担任中国国情网网络管理员,掌握中国国情网下属的中国国情网、中国教育发展网两个网站的服务器IP地址的条件,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擅自修改了两网站的域名解析服务器的IP地址指向,致使两个网站在12月18日至12月22日无法打开,造成中国国情网、中国教育发展网人民币106600元的经济损失。
中国国情网络公司称,2004年9月,公司因故未与兰波续签聘用合同,同年11月19日,兰波辞职时拒绝交出公司的机密资料,于是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司认为,兰波正是为了报复公司,才对公司网站实施了篡改和攻击。
兰波则称,他修改网站IP地址是为了提高保密程度,没有预料到会出现打不开网页的故障,他认为,作为公司技术总监,有权对IP地址做出修改。
中国互联网协会做出了评估报告,证明IP地址修改与两个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及造成严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兰波作为网络管理人员,明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的IP地址可能造成网页无法打开等严重后果,仍擅自予以修改,足以证明其恶意破坏网络系统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诈骗了,如果把对方信息发布在网上违法吗
被诈骗把对方信息发布在网上是违法的。如果被诈骗了,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追究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然后由警方发布相关信息,私自发布他人信息,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无论什么原因,将对方的个人信息发布在网上都是违法的,这种行为涉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注册了诈骗网站会怎样
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上诈骗犯法吗
网络诈骗是犯法的,数额不大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网络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只要是进行了网络诈骗行为都是犯法的行为。2000-5000元,达到诈骗罪标准。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